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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5)11号涉专利权评价报告问题

发布时间:8/4/2025 6:23:02 PM     阅读:

法释〔2025〕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25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3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黔高法请〔2024〕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证据。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人民法院不能仅据此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进行释明,并依法作出裁判。

编者附:

  • 什么是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指针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据申请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可用于提出开放许可声明(必备资料),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及诉讼(非必备资料),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的评价意见仅具有证据参考价值。

  • 哪些人可以申请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否需要缴纳费用?

有权申请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包括:专利权人或专利权人授权起诉维权的主体、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等利害关系人、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被控侵权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为2400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