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社会责任 > 每月一法·《保障中小企业账款支付条例》宣传单

河南豫楚律师事务所“每月一法”普法宣传单

保障中小企业账款支付条例摘要

20241018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2561日实施

    一、省级政府“总责制”                

条例新列举了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多个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支付保障,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则对区域内的支付保障负总责。(第5条)

二、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0天,不得约定“背靠背”条款

《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天。不得约定“背靠背”条款:“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第9条)

三、不得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第12条)

四、无争议部分的付款义务应当及时履行

《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第15条)

五、细化政府的督查、督办制度

《条例》规定:省级以上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地方政府的支付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县级以上负责支付保障工作的部门,则可以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取函询约谈和督办通报。(第23条)

六、细化投诉处理工作流程(第2426条)

(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投诉;

(二)国家将建立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

(三)受理部门应在正式受理10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处理;

(四)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形成处理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

(五)被投诉人未及时反馈或者未按规定反馈的,处理投诉部门应向发出督办书,此后拒不配合的,可采取约谈、通报及责令整改等措施;

(六)投诉人要求与被投诉人有合同关系,不得虚假、恶意投诉。

    七、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第17条)

    《条例》规定: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崇尚法治  恪守规则  尊重契约  维护公正  

河南豫楚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电话:0376-7686102